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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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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1体育官方网站2024-04-21我局于2013年3月22日以《关于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消火栓箱、灭火器箱15万套,消防应急照明及标志灯具100万具,湿式报警系统5000套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3]69号)、2016年12月18日《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619号)同意你公司在鹤山市桃源镇建设西路38号L座建设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但2017年8月30日,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组会同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k1体育,发现你公司已建成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便已投入正式生产k1体育

  以上事实有《关于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消火栓箱、灭火器箱15万套,消防应急照明及标志灯具100万具,湿式报警系统5000套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3]69号)、《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619号)、2017年8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数张等材料为证。

  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7〕172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停止生产。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k1体育,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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